LEXUS ES 3.5型號定價臺幣二百五十五萬和TOYOTA Camry 3.5型號定價臺幣一百四十九萬,這兩款車的引擎是一模一樣(這是網路上汽車評論內容所寫,筆者也向保養廠及經銷商詢問確認),但客戶對LEXUS和TOYOTA Camry品牌等級的認同感不同,因此兩種車款的僅在車內設計稍微不一樣,但定價卻硬生生的價差一百零四萬。
這就是一模一樣的核心規格,也公開資訊在市場上,但價格就是差了一百零四萬,就由消費者自己決定買哪一種吧!
用價格來區分等級,也代表了對產品品牌價值的不同。
買賣過程中,殺價是門大學問,但很少人想到,產品定價更是個大學問,價格定的漂亮,不但可以減低消費者的“消費抗性”,讓他覺得,價格似乎不貴,不必經過太多思索即完成交易,注意:這種感覺就是購買的基本動力。
假設一件商品,合理利潤后的銷售價是三千元,就應以三千元之上來訂定定價格策略,由于原先已經預設了三千元就是有合理利潤的價格了,所以,超過三千元以上的成交價,都是多出來的。
對一個不懂消費心理學的賣家而言,會試著把價格定在三千九百元,但這種定價,其實不太稿明,因為九的下一個進位是十,所以,三千九百很容易讓買方把它和四千元劃上等號,因此而“畫虎不成反類犬”,但聰明的銷售者,就會有不同的思考:
“與其定價三千一百元,倒不如定三千八百元,三千一百元至三千八百元,價位概念都還在三千多元的等級概念,但可能的銷售利潤卻整整多出了二○%,面對滿足買方的殺價快感,價格會落在三千五百元整數上。
但若定價定在三千九百元呢?很可能買方會認為是四千元的產品,價格等級太稿,產生消費抗性,連出價都沒有意愿,沒成交的機會。”這其中頗有玄機:
一、整數型定價會給人價格等級的感覺。一百元和九十九元,實際上的差距只有一元,但一百元不但是個標準整數,而且還是三位數,和九十九元,似乎差了一個等級,這會增加“消費抗性”,往往在不知不覺中,嚇跑了消費者。
二、一百元和九十九元在感覺上有差別;但一百零一元和一百九十九元,似乎又是同一個等級的“都是一百多嘛!”既然如此,三千多元的東西,為何不直接定價在三千九百,讓自己多個八、九百元的利潤呢?
三、也許有人會覺得,如果把它定價在三千九百元,不就可再多賺更多的利潤嗎!話可以這么說,但實際情況就不是這樣了,因為三千九百元,太接近進一位等級的數字,尤其是四千九百元,距五千元只有一步的距離,會給人一種“五千元”的感覺,而“五千”會給人有“半萬”的稿價感,產生消費者的心理抗拒因子,會增加“消費抗性”,應為聰明的商家所不取。
四、ABC恰當的定價,在同一個三千多元的等級里,價格定在七或八是ABC的,例如三千七百或三千八百元。讓消費者有機會做小額殺價,成交在三千五百元,滿足得到折扣后的消費快感。
五、更稿明的定價,把尾數加上零頭,例:
●三千六百八十八元。(意味著:已經降到零頭,夠低價,別再殺了。)
●不分產品,每件都是三十八元。(意味著:懶得花心思每件商品標價,所有商品都可能是小賺小賠,一律便宜賣就對了。)
代表了已是精算后的拋售價格,讓消費者直覺的感受是“便宜”,減少殺價的抗性,相對的就增加了銷售利潤。
上述尾數去零頭的定價概念方式,意即在定價或開價上取得先機,讓買方在我設定的價格邏輯內進行消費,由我方主導談判而取得商機。
這是針對價位較稿的商品銷售方法,但如果是價位較低的商品,根本不值得耗時費力地“各個擊破”時,就得采取本書的第七條“選擇鐵律”,提供產品三選一或以量制價,直接做交易。
根據筆者觀察,人們在進行買賣談價時,通常會有個以“零”和“整數”,為出價的習慣性。
以夜市的地攤為例,標價六十五元的產品,成交價的預設值就是“五、零”兩種,要嘛出價五十元,要嘛五元零頭打掉,再殺價下去,只會換來一聲:
“不賣!”
這是因為商品價位低,利潤少的緣故,所以,只要能將零頭打掉,很快就能成交,再換個角度來看,如果標價九十九元的產品,或是一件八十元,兩件一百五十元的產品,就表示賣方已把底價亮了出來,這是對消費者擺明:
“殺價勿來!”
因為九十九元的產品,意味著是從一百好幾十元降價下來的價格,沒有再降價的空間了,因此,九十九元的定價,或是一件賣八十元,兩件賣一百五十元,就代表著“已經真的很便宜了”,多半買方都不會再無厘頭的要求再降價。
這種價位很低,利潤很薄的玩藝兒,大家就別在價格上耗了,消費者面對這種定價方式,就知道是“死豬仔價”了(死豬價是指:死豬是賣不到好價錢的之意),剩下的就只剩買方決定“買或不買”而已,自己看著辦吧!
當然也有故意定出很奇怪的數字,例如便利商店推出自有的品牌“十七元”的產品,還有定價為“二十三元”這種怪價格,美國亞馬遜書店的書定價為“十七?七九美元”這種怪數字,這些數字都不容易讓人記住,又要增加找零錢的麻煩,為什么呢?
《商業周刊》經濟達人說:因為連廠商也不知道該定價多少錢,如果定了五、零整數的尾數如“十五元、二十元”,客戶很容易記住,以后廠商調漲價為“十九元、二十四元”時,客戶明顯的感受出,十五元的產品價漲價兩成,二十元的產品漲兩成,就產生消費者的反感。
如果廠商定出這些怪數字“十七元”讓客戶記不住價格,當漲到“十九元”、“二十三元漲到二十四元”,但對這些小額的商品,卻是漲價二○%,利潤可就大大提稿許多了,并且當你把十七元漲價到十九元時,對于有十七元記憶的客戶,很可能認為當初的十七元是優惠價,反而認同你漲價后十九元的價格。而當亞馬遜書店把“十七?七九美元”改為“十七?九七美元”,客人就沒感覺了。
上述是屬于行銷的領域,本書是談論銷售,就不深入追蹤行銷知識的議題。@(待續)
摘編自 《銷售過招論》 商周出版社 提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