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媒體報導,產假期間工資照領,但是要怎么計算?勞動部ABC新解釋,原則是分娩前1個月為準,如果低于6個月平均工資,當然擇優採用。這項規定7日起生效。
例如產婦A小姐ABC近1個月薪水(含獎金)3萬元,除以30,算出平均每天工資1000元,照原來的產假給薪作法,產假56天工資共5萬6000元;但以A小姐近6個月平均工資卻是1025元,算出56天產假期間可領的工資是5萬7400元;這種情況下應選擇對勞工較有利的算法,以平均工資計算產假應照給的工資。
請問:你認為這樣才合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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