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要檢查以下項目,努力避免侵犯人權。
● 評估計劃前往開創、經營事業的的人權狀況,確認可能侵害人權的危險性與影響。
● 直接雇用或者整個供應鏈是否都有擁護勞工人權的清楚政策?
● 是否建立調查自家公司人權政策確實實施的機制?
● 是否清楚規定自家公司的警備系統不能侵害人權?
● 是否積極與人權團體進行公開討論?
原則3 支持結社自由、承認集體談判權(省略說明)。
原則4 廢除一切形式的強制勞動(省略說明)。
原則5 確實廢除童工。
不雇用未滿十八歲孩童從事包括危險作業在內的任何險惡工作,險惡工作指的是,
● 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,包括販賣孩童、討債拘禁、強制勞動以及讓孩童介入武力紛爭。
● 賣春、拍攝色情照片、使用或斡旋提供孩童于色情目的。
● 使用、斡旋或提供孩童從事不當活動,特別是生產、交易毒品。
● 有害孩童健康、安全甚至是道德的勞動。@
摘自 《綠色復蘇時代》 商周出版社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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