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甲是電子廠的員工,在操作機械的過程中,某甲因為沒有按照公司所訂的作業流程來進行,不慎被機器壓斷手臂,于是某甲向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,公司卻以傷害的發生是因某甲自己不依作業流程所引起的,所以不愿意負責,究竟公司不負責任有無理由?
某甲是電子廠的員工,在操作機械的過程中,某甲因為沒有按照公司所訂的作業流程來進行,不慎被機器壓斷手臂,于是某甲向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,公司卻以傷害的發生是因某甲自己不依作業流程所引起的,所以不愿意負責,究竟公司不負責任有無理由?
這個問題其實要討論的是,在職業災害補償中雇主可不可以主張過失相抵,首先要說明所謂「職業災害」是指,勞工在工作的過程中,因工作緣故而受到的傷害,而對于這樣的傷害有必要要求雇主提供一定的補償,因為勞工受傷是因為替雇主工作,雇主享受到利益,自然也應該負擔因此所生的風險,更何況,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往往會影響到勞工日后生活的維持,所以職業災害發生后,雇主所應該負擔的補償責任,自然較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重,所以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所負的責任叫「補償責任」而非「賠償責任」,其實也是在強調雇主負擔責任不是因為雇主有不對的地方,而是基于一種社會連帶風險分擔的理由。
原本侵權行為人之所以需負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在于,行為人本身因為故意或過失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,導致被害人受到傷害,所以應該負賠償責任,反過來說,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或沒有做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,雖然對被害人造成傷害,也不需要負責任,同樣的,被害人傷害的發生如果被害人本身也有不對的地方,那也不應該要求行為人負所有的責任,所以行為人可以主張「過失相抵」要求被害人自行承擔一部份不利益,從而減低賠償金額。
基于職災補償責任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存在的理由不同,以及勞工在勞動過程中,因為不斷磚注于某種作業流程或工作,難免會一時疏忽而發生災害,為保障勞工并避免勞工一時疏忽導致未來生活難以維持,某些侵權行為法的法則就不能適用到職業災補償責任,「過失相抵」原則即屬之。
回到主題,職業災害補償強調的不是雇主有無對錯,而是強調應該對勞工日后生活難以維持的風險負擔責任,所以縱然勞工對于職業災害的發生,本身亦有過失的話,雇主還是要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,目前司法實務上亦是採此見解。所以在本案,如果確屬職業災害的話,雇主不可以勞工未遵守作業流程有過失,對所造成勞工的傷害,主張不負職災補償責任或對職災補償責任主張過失相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