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員工工作未滿七天,算是沒有通過試用期,不得領薪。」「規定新進員工的試用期是3個月,表現不佳者,繼續延長試用期,薪水則繼續以試用期的較低薪水派發。」「新員工剛到公司,未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,因此無法享有勞基法規定的婚假。」
圖片來源:[Grafissimo]/Getty Images
關于「試用期」的相關權益問題,光是在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的網站上,就可以看到為數不少的真實案例。
顯見許多人對于「試用期」相當的陌生,也因為不了解, 因此當發生勞工權益受損的情況時,都只會摸摸鼻子,自認倒霉,尤有甚者,甚至以為全天下的勞工都是按照這樣的機制生活著。
事實上,自民國86年9月3日起,政府單位就將「試用期間」的相關規定刪除,在法律角度來說,其實并沒有針對「試用期」的規定,因此,勞雇關係的開始,是從員工一進入公司,開始提供勞務、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已經正式起算。
也就是說,從新進員工報到的ABC天開始算是到職日,即為年資的起算時間,薪資當然也就是當初雙方約定好的數字。
磨合期,給彼此適應時間試用期存在的原因,在于讓勞資雙方擁有一段互相磨合的時期,資方有時間上的彈性,可以確認員工是否可以勝任工作;勞方也有事務操作的彈性,充分了解職務的屬性。
因此,試用期是一段「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,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,應于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,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,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,其他勞動條件也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。」
2008年正式推出,憑著貼心服務,在極短時間內成為臺灣主要求職、求才媒合平臺。為提稿雙方媒合效率,不斷改良網站使用介面與職缺、人才資料庫配對設計,讓會員享有快速的網路使用經驗,進而累積人才資料庫,幫助企業快速找到人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