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幾天有則新聞,是關于市長柯文哲親自批閱的公文外流的事件,雖然公文內容并未曝光,卻顯示了公務人員對于公文機密不夠重視,但外流公文的人員會遭受懲處嗎?
現在公司ABC常叫員工簽的不外乎是『營業秘密』保密條款,里面可說是包山包海,我用上面的圖例來跟大家說明什么叫包山包海的條款。通常公司是用這種條文一語帶過,以為簽過就沒有問題了,但真的是這樣嗎?
二、保密義務與職務、部門息息相關:保密義務與位階、工作內容息息相關,不要肖想用同一款合約就可以全面防堵,所以各部門應該還是要詳細列出職務內容,并由部門主管統一向人資部門報告,并做成職務說明書,先說一點,保密義務是部門主管的工作內容之一,別妄想把責任推給人資部門,保密的工作是要從部門開始做起,而非人資。
三、洩露文件情節重大者,是可以直接解僱: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範中,有關于違反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,是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,但要該當兩個要件:立即性、顯著性,如果文件內容給公司帶來顯著性的傷害,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員工,并用民法損害賠償向其求償,所以主管、員工不要等閑視之,后果是可以很嚴重的。
結語:這個新聞事件可以知道現在的公務員、勞工是沒有保密相關的概念,我在客戶的公司中,對于會議的內容,不好意思,連手機我都會要求關機,這新聞照片很明顯是市政員工用手機拍的,這一點也要非常的小心及注意,總之,對于企業內部的保密程序都要明訂清楚,這才會有辦法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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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、也可以很複雜,我希望用ABC白話、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,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,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,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