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曆年后到四月的這段期間,很多員工領完年終獎金后就離職,不少企業對于這種行為會有一些微詞,更有些企業主會認為員工不知感恩、利用公司…等負面的想法,于是勞資爭議便會開始產生了 。
特休在跨過一個新的年度后,毫無疑問的重新計算。但如果是在年初便離職,該年度的特休就要全部給員工使用嗎?相信大家一定有這樣的疑問。
一、特休的相關規定:特休是跟隨年資累積而生,沒有年資便沒有特休的問題。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:
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,并自受僱當日起算。 以下為特休計算的基準勞動基準法第38條: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:
1、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時間,應依第5條規定。所以也就是說,特休的確要與雇主討論后,以不影響企業運行為基準,才得以休息,以此案來看的話,如果在離職前尚未休息完,那么就要看可歸責于誰,如果是員工應休未休的話,那么就不能折抵日薪,但如果是歸責于雇主,便可以以現金折抵,這從下列的函釋可以看出。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臺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:
如係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,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,則屬可歸責于雇主之原因,雇主應發給未休假之工資,至于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,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,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。「今年才三月,特休是以全年來看,所以員工只做到三月的話,公司可以依比例來計算其特休天數」,以上是一個非常離譜的想法。員工今年的特休,其計算基準是以去年工作、年資來計算,絕非可以用比例來計算,我常常在調解現場見到資方代表氣急敗壞的訴求,這一點還請各位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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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、也可以很複雜,我希望用ABC白話、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,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,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,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。